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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指南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办事指南

时间:2022-07-12 17:21:5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简介


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由实体区域和网络平台两部分组成:

一、实体区域包括:(一)业务咨询。主要引导人民群众到相应窗口或职能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检察职能,承担综合协调工作。(二)控告申诉。主要受理控告、申诉等事项。(三)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主要受理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申请及办理。(四)案件管理。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程管理、结案审核,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负责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提供案件信息公开服务。

二、网络平台包括:12309网站、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12309微信公众号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具体承担:(一)检察服务。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救助和其他信访事项。人民群众可在线提交或者通过视频反映相应诉求,人民检察院在线反馈处理情况,实现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网上反馈。(二)案件信息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三)接受外部监督。接受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诉求,接受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5.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属于以上受理范围,但其控告、申诉或者举报已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依法复查或者审查办理,或者已依法作出终结决定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公安机关尚未对刑事控告或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3.控告人、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5.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6.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7.控告公安民警违纪的;

8.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控告法官违纪的;

5.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刑事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

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结论的;

2.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3.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4.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5.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7.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

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且经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3.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包括人民法院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

3.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9.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

10.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四、对一审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申请诉讼监督的,依法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的,即便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也不应当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坚持同级受理的原则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二、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2.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3.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包括2013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指南(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生效裁判监督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审判违法监督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但当事人提出有关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除外;

(三)执行违法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执行行为违法的,但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裁定)、调解书,且经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限为三个月,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之日起计算,但不计入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等期间。当事人因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向作出原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四、关于调解案件受理问题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五、关于申请监督时效问题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违法或者执行活动违法监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上述申请监督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六、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的;

2.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又自动撤回的;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不立

案决定、不抗诉决定、终结审查决定等)

6.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申请监督超过规定期限的;

8.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9.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

10.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七、关于一次性监督问题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或者不抗诉决定(包括2013年之前不提请抗诉决定、不立案决定),申诉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关于同级受理问题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指南(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所有裁判文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一次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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